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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地矿公司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三民四初字第20号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兆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巷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三民四初字第20号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兆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巷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巧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地矿公司)与被告河南地矿公司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地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兆庆、李巷苗,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巧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地矿公司诉称:2007年8月10日,河南地矿公司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河南地矿公司承建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20万吨铝铸件项目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签订后,河南地矿公司积极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及时组织施工队伍、安排施工机械、采购原材料,进行施工,但由于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的原因致使该工程自2008年4月停工至今。河南地矿公司已施工工程经双方确认工程价款为15,829,644.26元,截止到2011年2月1日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804,181元,余欠工程款5025463.26元及保证金10万元至今未付,由于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的单方违约,给己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5025463.26元及保证金10万元。
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该公司答辩称,对原来所欠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和保证金数额均无异议,但己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己方与三门峡产业聚集区城乡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书,还于2011年10月28日向河南地矿公司发出了合同变更授权委托书明确告知,双方已签字盖章,合同主体是三门峡产业聚集区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为此,请求驳回河南地矿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河南地矿公司向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电汇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同年8月10日,河南地矿公司与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河南地矿公司承建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20万吨铝铸件项目地基处理工程,具体的工程范围是“主厂房所有的地基处理工程,不包括设备基础”,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合同签订后,河南地矿公司即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于2008年3、4月份停工至今。
2007年11月4日,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20万吨铝铸件项目部(下称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项目部)对河南省地矿集团天瑞三门峡铝业20万吨铝铸件地基处理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河南地矿公司项目部)完成的试桩工程验收合格,河南地矿公司项目部确定该工程造价为71094.13元。
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项目部对河南地矿公司项目部完成的电解车间南、北厂方111-158轴地基工程验收合格,双方于2008年10月31日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确认结算造价为15758550.13元。
在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向河南地矿公司出具的《往来账款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已支付给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10804181元,在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向河南地矿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10年12月30日,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尚欠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5045463元。2011年元月28日,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给付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2万元,至此,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尚欠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5025463元。
2011年10月21日,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建投公司)在担保方天瑞集团的担保下签订了《关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20万吨铝铸件项目转让合同书》一份,有意将涉案20万吨铝铸件项目转让给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建投公司,但该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由甲方、乙方、担保方签章后且完成第五条第1、4款后生效”。同年10月28日,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向河南地矿公司出具《合同变更授权委托书》一份,明确河南地矿公司“实际完成投资金额15829644.26元,已支付金额10804181.00元、尚欠金额5025463.26元”,同时称其同意将合同主体变更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但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建投公司对上述转让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均未实际履行,该甲方、乙方、担保方签章后并未完成该转让合同第五条第1、4款约定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致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自认所欠河南地矿公司的工程款5025463.26元也未予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河南地矿公司的申请,依法对对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缴纳在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征地款中的5025463.26元资金采取预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河南地矿公司与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属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河南地矿公司即进入工地进行施工,经双方对已经完成的工程予以询证、结算,证实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尚欠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5025463.26元未予清偿。此后,虽然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建投公司在天瑞集团的担保下签订了《关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20万吨铝铸件项目转让合同书》,有意将涉案20万吨铝铸件项目转让给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建投公司,但双方设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并未成就,致使该转让合同没有生效,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发包人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的合同主体实际并未发生变更,同时,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在向河南地矿公司出具《合同变更授权委托书》中自认尚欠河南地矿公司工程款5025463.26元,因此,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在因故于2008年3、4月份致使工程停工至今而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所欠河南地矿公司的工程款和投标保证金形成合同之债,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应对河南地矿公司承担清偿余欠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的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25463.26元及投标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2678元,由被告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传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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