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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58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58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24日结婚。2000年8月30日生育长子孙某甲;2007年5月15日生育次子孙某乙。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太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明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24日结婚,于2000年8月30日生育长子孙某甲,2007年5月15日生育次子孙某乙。因被告怀疑原告,对原告打骂,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颖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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