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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孙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甘某某,男,1991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93年7月2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生。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孙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甘某某,男,1991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93年7月2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生。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孙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初,原告经孙某某、蒋某某介绍与被告孙某认识,在农历二月初订婚,给被告彩礼款14000元,当天还在祥和大酒店包了二桌、烟酒吃喝花去3000多元。送礼品花去1500元,商量结婚时花去500多元,请求判令被告退彩礼款14000元。

被告孙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杨某某辩称:见面时14000元是媒人扔到了床上,钱是我收起来的,我查过钱是14000元。钱也没有给孙某,这些钱我是等孙某结婚用的,是原告不同意婚事的,按照农村风俗退一半,要求全退是不可能的。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庭审中,原告明示不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元月份,原告甘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农历二月订婚的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元,该款由被告杨某某查收,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了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4000元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收到彩礼14000元,是为了给被告孙某办理婚事,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孙某的恋爱关系以解除,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彩礼款应予以退还,原告的请求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甘某某彩礼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带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保亚

审 判 员  王尚顺

人民陪审员  赵 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可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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