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德明与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徐德明,男,1956年3月27日生。 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德会。 原告徐德明诉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徐德明,男,1956年3月27日生。

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德会。

原告徐德明诉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1995年倪湾村整修小学校舍。当时让被告出资3000元维修费用,但被告没有资金,向徐某某借现金3000元。1997年徐某某之女上大学急需用钱,要求归还,原告作为当年的村支书,徐某某找熟人以原告人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3000元,替被告向徐某某归还了3000元,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将本息合计6465.56元归还给信用社,原告多次让被告还款,村委说没钱,时至今日,被告未予归还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尽快归还我款本息共计6465.5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判决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汇凭证一份计款6456.56元。2、证人徐某某当庭证言。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5年倪湾村整修小学校舍,要求被告周湾村委出资3000元作费用,被告没有钱,由时任村支书原告徐德明向徐某某借款3000元;1997年徐某某急需用钱,村委无钱偿还,徐某某就找熟人以原告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30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将本息计款6465.56元还给信用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理应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德明6465.56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颖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