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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封丘县曹岗乡姚务村202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10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封丘县曹岗乡姚务村202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10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将秋收的玉米棒晾晒在封丘县曹岗乡姚务村自家门前的尹獐公路上。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27日2时许、27日22时许,28日2时许等时间,四次拦截过往货车,以碾压住其家晾晒的玉米棒、不给钱就不让过路为由索要钱财,其中分别向货车司机申某某索要了500元人民币、向货车押车人员封某某索要了100元人民币,另外两次因货车司机及押车人员报警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申某某、封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申某某、封某某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到案经过、收到条、谅解书;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申某某、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宋  素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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