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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居厢乡居厢村3区57号。201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封丘县人民法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居厢乡居厢村3区57号。201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8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决定受理。依法运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助理检察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冒充新乡市监狱领导,以可以给在押犯人范超军换工作为名,给范超军的母亲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骗取张某某3000元人民币;同年4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样冒充新乡监狱领导,以范超军在监狱打架需要活动为名,骗取3500元人民币;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以给范超军在监狱里减刑为名,向张某某索要4500元人民币,张某某因无力支付,到新乡监狱询问情况后,发觉受骗,于是报警。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客户凭条复印件及历史明细清单、收到条和谅解书;证人温某某、李某某、杜某某、阚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冒充新乡市监狱领导,以可以给在押犯人范超军换工作为名,给范超军的母亲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骗取张某某3000元人民币;同年4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样冒充新乡监狱领导,以范超军在监狱打架需要活动为名,骗取3500元人民币;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以给范超军在监狱里减刑为名,向张某某索要4500元人民币,张某某因无力支付,到新乡监狱询问情况后,发觉受骗,于是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前科证明
(2012)封刑初字第288号,被告人杜某某201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3、银行客户凭条复印件及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涉案金额资金往来情况。
4、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已经收到了杜某某退还的6500元现金,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达成了和解。
5、证人温某某、李某某、杜某某、阚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温某某证明了,范超军母亲张某某曾给其打电话,说田某某以给范超军调换工作为名给她要三千元钱,其对张某某说先不要给钱,等事成之后可以对着其要钱,后来张某某说田某某不管这件事情了。到今年四月份,范超军的母亲又给其打电话说被别人骗了6500元。
李某某证明了,2014年4月5日其姨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送钱,说是要给范超军在监狱换工作,需要给范超军在监狱的指导员汇3000元,其就从网上向对方汇过去了3000元。
杜国明证明了杜某某201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之后去江苏打工了。
阚某某证明了,范超军在新乡市监狱服刑,2014年4月份,范超军没有在监狱打架,也不符合减刑的条件。范超军的母亲张某某曾给其打电话说要给范超军调换工作的事情,其告诉张某某监狱有规定,需要根据犯人实际工作安排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又给其打电话,把其问的莫名其妙,其就让张某某打电话报警了。
田某某证明了其认识范超军,范超军的母亲曾给其打电话说给范超军换工作的事情,其就把领导阚某某的电话给了张某某。2014年4月份范超军没有在监狱打架,也不符合减刑条件。
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张某某陈述了2014年4月5日,有一个自称是其儿子范超军在新乡市监狱指导员的人给其打电话,问其是不是想给范超军换工作,其说是后,对方让其当天中午12点之前给其工行银行卡上打3000元人民币,然后我就和李某某用银行卡给其转账3000元。第二天下午,这个人又用同样的号码给其打电话,说范超军在监狱和别人打架,要被关禁闭,需要拿钱打点,他就把同样的银行卡号发到其手机上,这次其分两次给对方打过去了3500元,先打了3200元,后打了300元。到了4月7日早上,对方又给其打电话,称其可以给范超军减刑三个月,一个月一千五百元,其没有钱,没有给他,之后对方就再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后来感觉被骗就报案了。
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杜某某供述了,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其打电话给范超军的母亲张某某,自称是范超军在监狱的领导,以给范超军换工作为名向张某某要3000元钱,让对方把钱打到了其妻王某某的银行卡上。第二天其又给张某某打电话以范超军在监狱和别人打架为名义,需要拿钱送礼跑事,张某某把3500元现金分两次先打到同一张银行卡上,先打了3200元,又打了300元。后来其又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在监狱里面可以给范超军减刑,一个月需要1500元,范超军可以减刑三个月,需要4500元,张某某说没有钱,她没有给其再打过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退还被害人65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青  松
审判员 宋  素  芳
审判员 李  彬  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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