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琳申请郝海涛、杨拥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字第00009号 申请人郭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郝海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拥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人郭琳申请被申请人郝海涛、杨拥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字第00009号

申请人郭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郝海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拥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人郭琳申请被申请人郝海涛、杨拥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郭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郝海涛、杨拥军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耿树松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韩愈大街北侧007号中央公园2242号房产一栋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郭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郝海涛、杨拥军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