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202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凯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凯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凯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凯运到孟州市化工镇西孟港村,用铁棍撬开赵某某家后门上的锁进入家中盗窃,未盗走财物。 2、2014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宋凯运到孟州市化工镇东孟港村,用钳子剪断玄帝庙门上的锁进入庙内,将功德箱中的60余元现金盗走。 3、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凯运到孟州市赵和镇车村,用钳子先后剪断高某某、姚某、雷某某家街门上的锁进入家中,未盗走任何财物。 4、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凯运到孟州市赵和镇杨洼村,用钳子剪断成某某家街门上的锁进入家中,将客厅抽屉中的100元现金盗走。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宋凯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宋凯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凯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凯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宋凯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宋凯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凯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凯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姚某、雷某某、成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凯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凯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凯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凯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晓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