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6月4日出生。 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任勤奋学校四个校区的总司务长,同时马某某任勤奋学校四个校区采购员,被告人毛某某任勤奋学校四个校区采购员兼任老校区和勤奋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员,二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漠视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致使勤奋学校的学生食堂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违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的规定,联系、购买了擀面皮并制定食谱让学生食用,导致390名学生食物中毒。经博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流行病调查情况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该事件为一起勤奋学校学生2014年6月12日中午进食受污染的擀面皮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该事件发生后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省教育厅全省通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培训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博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现场检查笔录,博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博爱县教育局检查笔录,博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博爱县勤奋学校食物中毒的调查报告》,学生住院病历、中毒学生名单,河南省教育厅《通报》、网络页面截图,证人胡某某、贺某某、郭某某、卫某某、赵某某、禄某某、禹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郜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张某、杨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贾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390名学生食物中毒,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邱敬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