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爱琴,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德力,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爱琴因与被申请人蒋德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爱琴申请再审称:蒋德力所建厕所严重侵害其相邻权,应予以拆除。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德力所建厕所给张爱琴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二审判决蒋德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厕所改为他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故张爱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爱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