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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文立与被上诉人付国永、付廷航、付炳其、付春雨等26名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为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立。 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国永、付廷航、付炳其、付春雨等26名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名单附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立。
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国永、付廷航、付炳其、付春雨等26名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付国永。
委托代理人:张平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付廷航。
委托代理人:张平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江朝伟,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付文立与被上诉人付国永、付廷航、付炳其、付春雨等26名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代表(以下简称付湾村民代表)、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付湾村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付湾村民代表于2014年2月26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付湾村委与付文立于2011年3月24日所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付文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文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文生,付湾村民代表的诉讼代表人付国永、付廷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强,付湾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江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5日,付文立与付湾村委签订《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自1999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合同第六条第3款规定: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第4款规定:合同到期乙方不能放水捕鱼清库,合同期届满二十天后,甲方有权收回水库。2011年3月24日上级要求对中小型水库进行加固,诉争水库需放水维修,由于付文立、付湾村委因放水造成的损失无法达成赔偿意见,付湾村委召开了由部分村委委员参加的村委会,经讨论形成决议:水库以一年一万元的承包费,再续8年,一次性付承包费80000元,并于当日与付文立签订了《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2014年2月26日,付湾村付国永、付廷航、付炳其、付春雨等26名村民委员会代表,以付湾村委在付文立原承包合同未到期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和民主议定原则,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和集体的合法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付文立、付湾村委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付文立、付湾村委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本案中诉争水库付文立虽有优先承包权,但付文立、付湾村委在上一个承包合同没有到期时,以赔偿水库放水损失为名,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只经过付湾村委部分人员的讨论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该规定使用“方可”二字,显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诉争承包合同未经法定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的行为超越权限,有可能造成损害村民利益的后果。付湾村民代表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文立、付湾村委辩称付湾村民代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且这些人并不都是村民代表,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原告的人数予以规定,付湾村民代表作为付湾村委村民,其认为自身权利和村集体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人数所作的规定,只是对涉及村民利益时召开村民会议人数的规定,并不是对诉讼主体的规定,且付湾村民代表的诉讼地位也符合物权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故对付文立、付湾村委的辩称不予支持。对于付文立、付湾村委辩称的付文立、付湾村委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事实上是付湾村委为了给付文立赔偿经济损失而签订的一份赔偿协议,作为协议不需要经过民主议定,因此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审法院认为,付文立、付湾村委签订该合同时,依据村委会的决议,有对付文立损失的赔偿性质,但在该合同的所有条款中,并没有任何说明是补偿协议的内容。且诉争合同不论从形式要件上看,还是从实质要件上看,都足以认定其本质是一个水库承包合同,而不是补偿协议,对此辩称不予支持。对于付文立、付湾村委辩称的依据最高法院法释(1999)15号第2条规定将付文立作为被告不适格,以及该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超过一年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该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废除,且付文立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把其列为被告并无不妥,故对此辩称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与付文立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付文立、付湾村委各负担1000元。
付文立上诉称:原审判决没有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确认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判决结果有失公平,损害了付文立的权益。虽然付文立和付湾村委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程序上有所欠缺,但该合同签订的前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水库加固给付文立造成了损失,付湾村委为弥补付文立的损失,经付湾村委主动提出延长合同期限作为对付文立的补偿。付文立和付湾村委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并没有损害村民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付文立和付湾村委签订的合同无效,则付湾村委应当返还付文立交纳的承包款并赔偿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付湾村民代表答辩称:2011年3月24日付湾村委与付文立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是在原来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付文立没有提出水库是否进行加固,是否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即便存在水库加固和损失的事实,也不能违反法定程序而续签合同。付湾村委与付文立签订合同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便承包费有所增加,村民认为该合同仍然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本案中,对付文立的承包款等损失部分,付文立可另行解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付湾村委答辩称:付湾村委认为付文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违规的,原审判决结果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原审判决结果是否适当。
二审中,当事人各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付湾村委与付文立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将水库发包给付文立进行水产养殖。该承包合同的订立,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该《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且付文立在上诉中亦认可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程序上有所欠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该规定中“必须”二字清楚地表明,该规定无疑就是强制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付湾村委与付文立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该《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故原审判决确认付湾村委与付文立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周槽河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并无不当。付文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付文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文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娟
附: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名单:
姓名住址
王国党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焦有良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丙其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廷航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生全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王红堂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李金风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郭秀花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靳义德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春雨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时天龙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朝理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靳保志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明范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刘占定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川海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道富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云中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景洋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国礼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江道成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国永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胡起道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吴好富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付红臣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胡明超内乡县师岗镇付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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