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武勤(琴)。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汪丰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彦刚,该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继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武勤、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峡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杨武勤于2013年10月2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峡二建公司偿付工程款18093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杨武勤、西峡二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武勤,西峡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彦刚、黄继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杨武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