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发喜。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旗。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豪强。 委托代理人:冀云山,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满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春。 上诉人郭发喜、王春旗与被上诉人郭豪强、郭玉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3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协议为无效协议。2、依法判决郭豪强、郭玉春停止侵权,立即搬出房子,并腾出院内物品,支付租赁费10000元。3、由郭豪强、郭玉春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郭发喜、王春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郭发喜、王春旗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