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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合宪与被上诉人张显科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合宪。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泽斌,南阳市卧龙区高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科。 委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合宪。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泽斌,南阳市卧龙区高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科。
委托代理人:丁银环。
委托代理人:杨传瑞,邓州市汲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合宪与被上诉人张显科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马合宪于2006年9月20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显科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审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6)邓法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裁定。马合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合宪及委托代理人杜泽斌,张显科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环、杨传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2008年10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但文书显示2008年1月18日已对本案处理作出民事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1月18日作出的(2006)邓法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退还马合宪。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陈德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景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