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20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1月23日生,回族,大专毕业,南阳市环卫处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郭相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建淮 审 判 员 郑 峥 代理审判员 郑天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兴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