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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187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187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杰、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0年郑州实习打工时认识(是校友,比我高一届,在学校无交流),于2001年7月在洛龙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07年3月3日生下女儿刘某,现年6岁。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及家庭的真实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各种缺点开始逐渐暴露,他出生在单亲家庭,父母因感情不和长年闹矛盾,受家庭环境影响,他性格孤僻,大男子主义,思想狭隘偏执。在广州打工工作之余,生活习惯差,长期沉迷于上网打游戏(每天凌晨3、4点),日夜颠倒。还经常和同学三天一小聚,五天一大聚,喝酒熬夜,花钱如流水。我们俩经常因为这些事情吵架生气。结婚时被告隐瞒了其家族有遗传病史的情况,加上长期生活习惯差,喝酒熬夜打游戏,生下女儿后,视力突然急剧下降,经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检查,患有家族遗传性视网膜黄斑变性,且该病遗传几率大,大多在8-14岁开始发病。具被告所讲,从小学4年级,他已经查出患有此病,医生建议家长尽快治疗,由于父母不重视,延误至今。从那次医院检查之后,他变得更加敏感多疑且爱发脾气,照样天天喝酒,打游戏,早上睡到自然醒,对女儿不管不问,动不动就对孩子说,因为我眼睛不好,你妈要抛弃我。现年我女儿6岁,视力不好,我担心女儿有遗传倾向并持续跟踪,每隔半年在第一人民医院复查一次,这件事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的打击。他对家庭毫无经济、责任感,不负责任、不管妻儿。大男子主义,不尊重妻子的想法,联合家人损害妻子利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好高骛远,请大师占卜算卦,搞迷信。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重大过错,没有实际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双方离婚最大受害者是孩子,考虑到孩子也不适合离婚。离婚是原告一时冲动,可以再协商沟通。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刘某某于2000年认识,于200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3日婚生一女刘某。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庭审中,被告刘某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关心、帮助,多给对方一些理解和包容,尽快消除隔阂,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维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肖 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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