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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339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339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9日结婚。被告系独子,婚后常撒谎、醉酒、闹事,从来不料理家务。因为这些问题,双方经常吵架。2012年5月,被告开始出现不正常的外出,下午或天黑出门,凌晨才回,更甚至彻夜不归。多次劝说无用,原告于2012年7月搬回娘家住。被告得知后求原告回家,并承诺改正,原告的婆婆也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愿一同居住,原告这才决定给被告一次机会。不曾想回去后被告依然如故,连其母亲的话也不听。失望之下,原告提出离婚,可被告不愿离婚,原告只好再次搬回娘家住。7月中旬,原告从其朋友口中得知,被告这些日子外出是在赌博,原告便立即与婆婆联系,却从婆婆口中得知:被告因赌博,信用卡透支二十余万,被银行起诉;“高利贷”也上门讨债,索要六七十万欠款。此消息如雷轰顶,万念俱灰,原告不愿与这样的赌徒生活一辈子,于是再次提出离婚,可被告依然坚持不离。无奈之下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诉讼中,原告史某某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史某某以被告陈某某经常赌博,酗酒闹事为由,起诉要求与其离婚,但原告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酗酒的恶习。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彼此加强思想交流和沟通,尽快消除隔阂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故此,原告史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了维护双方的夫妻关系及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