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159号 原告顾某,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上海市人,锦绣良缘婚庆策划公司员工,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黄某,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北省唐山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159号
原告顾某,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上海市人,锦绣良缘婚庆策划公司员工,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黄某,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北省唐山市人,大美辉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顾某诉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黄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原因经常发生激烈争执。经双方父母、亲友多次劝解无法和好,且对孩子成长产生了恶劣影响。现双方分居已七年,感情确已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顾某、黄某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4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黄某某。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顾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其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庭审中,被告黄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关心、帮助,多给对方一些理解和包容,尽快消除隔阂,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