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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13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城市人,洛阳市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某,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民四初字第13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城市人,洛阳市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某,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自2002年12月相识,自由恋爱,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一个网名叫“游荡”的刘姓男人关系暧昧,多次劝解无效。被告开始经常不回家吃饭,同时发展到深夜才回家或彻夜不归。一张嘴就吵架,而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近三年被告几乎不在家吃饭,并于2010年9月外出约10余日不回家。原告无奈之下在2010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不但不予理会,还没有任何转变。至今原、被告已经近三年没有任何语言交流,近四年来无性生活,无亲戚走动。请求:1、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丧偶,2002年6月5日与原告再婚,婚前有一女儿张某,因被告再婚女儿改随夫姓,两人婚后无子嗣。原告离异,婚前有一子李阳,患有先天进行性肌营养不良,2005年12月29日死亡。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刘姓网友系被告原单位同事,因我是库管与其来往多些,并非原告所说的关系。原告所说被告近三年不在家吃饭,发展到深夜才回家或彻底不归,2010年9月外出10余日不回家,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9日我妈车祸住院,需要有人照顾,我就每个星期回家一天伺候我妈,由于是再婚家庭,考虑到全家的情绪,我只敢每星期住家里一天,而我的妹妹每星期回去二三天。这就是原告所说的彻夜不归。这三年原告怕我的父母连累他,原告就把工资卡拿走,我是个个性极强的女人,因为要生活,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就四处找兼职,经常是累的半死。这就是原告所说的深夜才回家,还没有任何转变的原因。可比起原告经常深夜2、3点回家还不算深夜。说我9月份10余日不回家更是离谱。那年,先是我妈6月住院,我又7月辞职,我弟10月再婚,9月我一直都是心神不宁,因为我爸爸有六个春节都没在家过,9月19日就晚上坐车去了西安,陪爸爸四天后回洛,根本没有10余日之说。原告所说一张嘴就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外出出差我早上六点冒着大雨送原告到九龙鼎北面的汽车站,原告每次出差的时间都是我在照顾老人。原告所说2010年12月提出离婚至今无性生活,无亲戚走动,我俩同在一张大床,算什么?说没有亲戚走动,由于我的工作时间不稳定,原告去妹妹家拿烙饼、水煎包,不算亲戚走动吗?过年原告几乎两个月不在家,原告的哥哥跟弟弟打电话叫我过去吃饭算不算亲戚走动?因为顾忌再婚后夫家对孩子的看法,也便于孩子跟夫家建立更好的感情,以便给现在的丈夫养老,所以改随夫姓。因孩子改姓跟前夫家庭闹矛盾,前夫的老屋没有继承。父母家因为要拆迁,父母一家也是打算租别人的房子居住,离婚后我母女无处安身,所以不同意离婚。原告2012年年底,寒假出去两个月没有跟所有人打招呼,把老人留在家里,老人和我一起生活,作为儿子的他可以不问,我作为儿媳不能不管,为的就是一家人和睦,至于你回来就坚持说要离婚,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6月5日办理婚宴,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且再次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庭审中被告李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维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皮晓舒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人民陪审员  董绍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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