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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东与靳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244号 原告谢继东,男,汉族,44岁。 被告靳晓刚,男,汉族,成年。 原告谢继东诉被告靳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244号

原告谢继东,男,汉族,44岁。

被告靳晓刚,男,汉族,成年。

原告谢继东诉被告靳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晓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继东诉称,2011年2月13日,被告靳晓刚借我现金15000元,被告承诺2012年8月13日还清借款本金。到期后我多次催要,可被告至今未还。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靳晓刚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亲关系,被告靳晓刚因买房资金不足,向原告谢继东借钱。2011年被告仍余15000元未归还原告,后被告于2011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15000元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无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靳晓刚借原告谢继东15000元没有归还,现原告向被告主张15000元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视为放弃举证和参加庭审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晓刚支付原告谢继东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靳晓刚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人民陪审员  梁世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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