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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钱 某 某 犯 非 法 行 医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8年5月4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
钱 某 某 犯 非 法 行 医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8年5月4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钱某某擅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开办“钱某某诊所”为人治病。因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平卫卫医罚决字(2012)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4月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钱某某仍在为人治病。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平卫卫医罚决字(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7月2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李超、张跃鹏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钱某某仍在该诊所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的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清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平卫卫医罚决字(2012)第024号、(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诊疗照片、第二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亦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出具的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