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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马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马 某 某 犯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卫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

马 某 某 犯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卫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存放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商贸城欲销售的伪劣卷烟被烟草专卖工作人员查获,收缴“银河红旗渠”85条,“黄金叶红旗渠”2条,“广州红双喜”86条,“硬中华”15条,“紫云烟”26条,“红软哈德门”13条,“帝豪”35条,“林海灵芝”2.8条等伪劣卷烟。

2.2014年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平顶山市开源路湛河桥北堤销售伪劣卷烟,被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人员查获,收缴“帝豪”16条,“芙蓉王”8条,“玉溪”2条,“软红塔山”1.8条,“一品黄山”3条,“钻石”7条,“红硬云烟”5条,“硬红旗渠”3条,“天行健红旗渠”2条,“银河红旗渠”3条,“牡丹”1条等伪劣假烟。

3.2014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平顶山市开源路湛河桥北堤销售伪劣卷烟,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收缴“硬钻石”10条,“软玉溪”9条,“软红旗渠”12条,“红云烟”11条,“硬红旗渠”8条,“硬中华”3条,“帝豪”11条,“白红梅”5条,“散花”6条,“广州红双喜”4条等伪劣卷烟。2014年3月16日18时许,烟草专卖工作人员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脏庄马某某租赁房查获欲销售的伪劣卷烟,收缴钻石(硬特醇)牌卷烟58条,黄金叶(特质名仕)牌卷烟273条,中华(软)牌卷烟90条,玉溪(软)牌卷烟4条,黄金叶(硬帝豪)牌卷烟86条,芙蓉王牌卷烟三条,红旗渠(软银河之光)牌卷烟26条,红河(小熊猫)牌卷烟5条,双喜(软国际)牌卷烟39条,哈德门(纯香)牌卷烟1条,云烟(紫)牌卷烟8条,红塔山(硬经典)牌卷烟46条等伪劣卷烟。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以上共计12种639条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卷烟总价值220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证言,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市区直属分局出具的扣押伪劣卷烟情况说明、涉案物品核价表,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四分局出具的扣押伪劣卷烟清单及卷烟价格认定书,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认定书,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扣押伪劣卷烟现场照片,证人陆平对马某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多次销售劣质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所涉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人民陪审员  周上坤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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