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349号 原告吴航,男,1985年1月15日生。 被告魏贞贞,女,1987年10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航诉被告魏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贞贞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航撤回对被告魏贞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航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