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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18号 原告冉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靳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冉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18号
原告冉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靳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冉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