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18号 原告冉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靳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冉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