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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4年9月23日被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1100条“南京”牌香烟准备在本人经营的门市部销售,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购买的香烟价值121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4、夏邑县公安局民警卢某某、孔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5、夏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6、照片一组;7、夏邑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两份;8、烟草处理款票据及夏邑县公安局证明;9、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姬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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