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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东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东峰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东峰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东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东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杰、被上诉人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14日,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和东峰公司签订《和美国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及工期:位于唐河县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侧和美国际景观绿化工程4、5、8号楼屋顶的绿化,景观工程施工面积约500平方米,开工时间2013年4月15日,竣工时间2013年4月29日,工期15天。合同价款、支付1、本工程4#、5#、8#楼屋面景观、绿化效果图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各种清单工程量计算总价暂定:¥11.1万元(大写拾壹万壹仟元整);甲方(被告)对图纸的变更,以现场实际发生情况为准。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总价款的30%为前期预付款;(2)毛竹、石楠球、棕榈、苏铁、红枫五种树种到场及微地形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的30%;(3)4#、5#、8#楼屋面景观、绿化效果图及报价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总价款的20%;(4)保质期为一年,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剩余20%一次性支付完毕;甲方责任1、乙方进场后,甲方提供临时水、电源接口,费用由乙方承担;及后期养护水源接入口。……。乙方责任……。违约责任,工期,……。质量与检验,……。工程变更,……。工程竣工及验收: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五日,将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组织验收。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在竣工日期当日撤出全部施工人员(维修人员除外)、机械和剩余材料。乙方在竣工验收后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保修约定:1、工程保修1)甲方从工程总结算价款中20%作为质量保修金。2、质保期的约定绿化种植养护期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物业之日起计算。……,2013年5月8日双方对和美国际景观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了“竣工联合检查验收会签单”,“会签单”显示“联合检查工程任务:和美国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自检合格。合同支付额度:陆万元整。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4月14日。合同竣工日期:2013年4月29日。项目部意见:8#、4#、5#楼屋面绿化工程已施工完成,按期完成,且验收合格。沙振宾,2013、5、8。4#、5#楼屋面绿化,8#楼绿化工程已施工完毕。各(个)别植物有些枯萎,若死亡应及时更换。工程部袁俊奇2013、5、8号。监察部意见:屋面绿化工程已施工完毕,数量与清单基本相符。周红辉2013、5、8。物业公司意见:同意接收。物业部张长森。2013.5.8。预算部意见:实物工程量与清单数量基本相符。赵建2013-8/5.审计部意见:已按项目部效果图施工完毕,数量与清单基本相符,植物成活率需看以后养护。杜跃菲。2013年5月8日。在施工中,被告已付款63300元,余款47000元未付,其中24000元是该项目的质保金,
原审认为,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东峰公司签订的和美国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会签,东峰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已对工程进行接收,根据合同约定,东峰公司拒不支付合同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东峰公司称原告工程未按照合同要求,期间经东峰公司数次催促置之不理,致以上景观树的草坪、苗木全部枯死,延误整个项目的工期并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6.3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的理由,经庭审查实,与证人当庭陈述相矛盾,造成部分苗木及草坪枯死,双方在验收后对维护和保养均存在过错,故质保金应予扣除50%。东峰公司的反诉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之规定,判决:(一)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东峰公司签订的和美国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二)东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23000元,质保金24000元的50%即12000元。合计35000元;(三)驳回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东峰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费1038元元,合计2038元,由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425元,东峰公司负担161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东峰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苗木和草坪在交付前一定期间内达到约定的成活率;工程验收合格与合同约定后期管护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合格不是一回事,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是对苗木及草坪植被的数量验收合格,双方对苗木及草坪成活率的工程质量另有约定养护标准。因苗木草坪质量达不到要求,被上诉人至今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原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被上诉人没有请求合同效力,原审判决确认效力程序违法。请求判令:撤销原判或发还重审。
南阳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在苗木保养期内,因为上诉方过错导致被上诉人养护时没有水源,无法完成保养义务。过错在上诉人。(二)原审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起诉依据是双方均无异议的合同。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后期维护责任是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草坪苗木未成活的原因及损失数额的承担问题。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作出实体处理首先要认定合同效力,原审在判条中确认合同效力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原审程序合法。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苗木保养的责任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交纳质保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但上诉人庭审中也明确认可其苗木场地有停水几天的行为,按照常识,该行为对初植苗木的成活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原审因此将苗木未成活的责任由上诉人承担一部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河南东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测 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