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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立与被上诉人杨金阁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男。 委托代理人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阁,女。 委托代理人刘吉中,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因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男。
委托代理人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阁,女。
委托代理人刘吉中,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因与被上诉人杨金阁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上民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先哲、被上诉人杨金阁的委托代理人刘吉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张立与杨金阁于2012年1月19日订婚,2012年2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张立给付杨金阁10000元见面礼、70000元彩礼。杨金阁陪嫁物品有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电动自行车、餐桌各一,床上用品两大套、两小套,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各一。上述物品中除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电动车外,其余物品均在张立家。双方于201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张立先后到广州、长沙打工,期间杨金阁到长沙找张立阁,并在长沙共同生活约一星期,后杨金阁回到新野,之后又到宁波打工。2013年,张立、杨金阁回家过完春节,张立到南阳打工,杨金阁到邓州学习汽车驾驶。2013年秋天,张立与杨金阁到南阳打工,双方因租房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张立现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现张立请求离婚,杨金阁同意,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立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张立支付10000元见面礼系对杨金阁的赠与,依法不予返还。张立支付杨金阁70000元彩礼,数额较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由杨金阁酌情返还张立20000元。杨金阁的陪嫁物品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张立应当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张立与杨金阁离婚;二、杨金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立彩礼20000元;
三、张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金阁陪嫁物品: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空调、餐桌各一,床上用品两大套、两小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立负担。
张立上诉称,被上诉人存在骗婚情形,上诉人支付杨金阁10000元见面礼及70000元彩礼,结婚花费极大,婚后相处只有20多天,原审处理不妥,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7万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杨金阁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所涉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诉人已给付10000元见面礼及70000元彩礼,杨金阁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部分的规定及上诉人所在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杨金阁应返还一定的彩礼,结合本案杨金阁陪嫁物品的价值情况及便利原则,上诉人不再返还杨金阁的陪嫁物品,杨金阁应返还上诉人彩礼30000元较为妥当。因此,张立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上民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上民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上民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金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立彩礼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3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张立负担300元,由杨金阁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柏建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