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拴岭,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传廷,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冯拴岭与被上诉人尚传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94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栓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栓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上诉人冯栓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