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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青岐与被上诉人黄卓、赵玉娣、张宁、郑州博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青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有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晴,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青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有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晴,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卓,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娣,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博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黄青岐因与被上诉人黄卓、赵玉娣、张宁及郑州博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青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有丽、王晴,被上诉人黄卓的委托代理人王芳、史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玉娣、张宁、郑州博林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