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柳青,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31日。 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伟,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3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青诉被告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青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青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柳青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国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