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继伟,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文辉,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伟诉被告许文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继伟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