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保字第38号 申请人屈卫国,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南娟娟,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屈卫国因与被申请人南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娟娟位于灵宝市崇德路中段(市三小东)金城阳光花园一号楼一单元12层02户住房一套及2号楼南车1号车库或相当于5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娟娟位于灵宝市崇德路中段(市三小东)金城阳光花园一号楼一单元12层02户住房一套及2号楼南车1号车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振华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