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史雅莉,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敏毅,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敏毅的收入51960元(其中包含案件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荣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新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