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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雅莉与吕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史雅莉,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敏毅,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史雅莉,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敏毅,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敏毅的收入51960元(其中包含案件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荣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新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