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全喜因与被上诉人班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喜,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金霞,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包屯法律服务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喜,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金霞,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包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全喜因与被上诉人班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李全喜借班金霞夫妇5万元,2011年8月30日李全喜因过生日借班金霞夫妇1万元,2011年10月22日班金霞夫妇为李全喜偿还其所借周亚凤借款16.5万元,2011年10月25日李全喜借班金霞夫妇现金3万元,2012年3月李全喜因办证借班金霞夫妇4000元,2012年10月31日班金霞的丈夫杨成中为李全喜偿还其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8万元。2014年7月5日李全喜向班金霞夫妇出具55000元欠条一份,内容为“建房用款55000元”。2014年7月25日李全喜向班金霞夫妇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杨成中建房款56000元”。上述借款及欠款共计55万元,李全喜至今未偿还。55万元欠款中的39.5万元,李全喜同意按月息9‰的利率计算偿还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7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班金霞要求李全喜偿还借款及欠款55万元的请求,有双方算账的凭证和李全喜出具的欠款凭证可以证明,李全喜对此应负清偿责任;关于39.5万元欠款利息,班金霞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李全喜同意39.5万元欠款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7日止,按月息9‰的利率计算偿还利息,对班金霞主张的该部分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全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班金霞借款及欠款共计55万元及其中39.5万元的利息(利率按月息9‰计算,自201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7日止);二、驳回原告班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李全喜负担。
李全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李全喜与班金霞的丈夫杨成中合伙建自住房,经结算每人应承担建房款43.5万元,李全喜实际应承担39.5万元,期间班金霞替李全喜还货款39.5万元,还货款利息是李全喜承担的,李全喜只承认欠班金霞39.5万元,而不是55万元,多余的15.5万元与李全喜无关。原审判决让李全喜支付39.5万元的利息错误,因班金霞借款自用,未经李全喜同意用李全喜的土地使用证抵押,至使李全喜楼房查封至今,班金霞已构成侵权,该39.5万元的利息李全喜不能支付。二、班金霞一审出具的证据,系班金霞与李全喜合伙建房期间的来往账,不能作为借款、欠款的证据,其中5.5万元、5.6万元、3万元的手续均是建房款,是共同算账条,不是借款,班金霞到房管所无理取闹致使李全喜不能办理房产证贷款还钱。综上,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班金霞负担。
班金霞答辩称:一、李全喜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因双方系姨表亲戚关系,双方经济关系来往多,班金霞为便于解决纠纷,把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借条、欠条分离出来,与其他经济纠纷分开。李全喜所说建房合同纠纷是另一案件正在解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全喜向班金霞借款及欠款55万元,事实清楚,班金霞向李全喜主张偿还时,李全喜应当偿还。李全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上诉人李全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乐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