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307号 原告莫利民,男,1981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莫来社,男,1955年7月2日生。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煊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斌,男,1966年7月24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79年2月22日生。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利民与被告河南煊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利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利民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利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莫利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正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