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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梅英与王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07号 原告牛梅英,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涛,男,1977年3月9日出生。 原告牛梅英诉被告王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07号
原告牛梅英,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涛,男,1977年3月9日出生。
原告牛梅英诉被告王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梅英委托代理人张金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梅英诉称,2011年10月4日、2011年9月25日,王学涛因经营资金紧张,两次向牛梅英借款共1199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2012年1月4日、2011年12月25日分二次还清欠款。到期后,王学涛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已陆续返还69900元后,随后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学涛返还牛梅英欠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学涛承担。
被告王学涛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涛于2011年9月25日、2014年10月4日分别向原告牛梅英借款76300元及43600元,并出具借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牛梅英现金柒万陆仟叁佰元整,¥76300.00元,还款时间2011年12月25日”,“今借到牛梅英现金肆万叁仟陆佰元整,¥43600.00元,还款时间2012年1月4日”。被告先后偿还原告借款69900元,其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从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取款21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2份、取款凭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经核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牛梅英主张要求被告王学涛偿还借款5万元,提交借据2份予以证明,并称被告两次共借款119900元,已偿还69900元,现剩余5万元未偿还,被告王学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偿还原告该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梅英借款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学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卢 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