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 原告皱某某,男,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4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皱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皱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皱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