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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和堂与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480号 原告娄和堂,男,1935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保现,村主任。 原告娄和堂诉被告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店镇寺西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480号
原告娄和堂,男,1935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保现,村主任。
原告娄和堂诉被告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店镇寺西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和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和堂诉称:原告娄和堂应约为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的八个村民组完成了机井的建造任务。因无现款给付,各村民组时任组长分别于2013年1月21日给原告娄和堂书写了欠款证明,累计欠款13260元(其中一组2445元;二组1905元;三组760元;四组1520元;五组1520元;十二组2445元;十三组1905元;十四组760元)。经原告娄和堂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支付原告娄和堂打井款1326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承担。
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娄和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娄和堂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娄和堂的身份;2、欠条七份,证明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欠原告娄和堂打井款13260元。
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娄和堂提供的1-2号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情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12月-2001年5月份,原告娄和堂为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所属村民小组打旱井八眼,每眼井深不等,每米110元。其中:该村委第一组打井一眼、井深33米,打井款3630元,水利局补贴2000元,下欠1630元;该村委第五组打井一眼、井深32米,打井款3520元,水利局补贴2000元,下欠1520元;该村委第十二组打井一眼、打井款3630元,水利局补2000元,下欠1630元;该村委第一组和第十二组合伙打井一眼,井深33米,每组平均16.5米,打井款3630元,扣除水利局补助2000元,下余1630元;该村委第三组和第四组合伙打井一眼,井深32米,每组平均16米,打井款3520元,扣除水利局补助2000元,下欠1520元;该村委第四组和第十四组合伙打井一眼,井深32米,每组平均16米,打井款3520元,扣除水利局补助2000元,下余1520元;该村委第二组和第十三组合伙打井二眼,井深共71米,每组平均35.5米,打井款7810元,扣除水利局补助4000元,下欠3810元。以上共欠原告娄和堂打井款13260元。
本院认为:原告娄和堂给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所属村民小组打八眼机井,有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所属村民小组时任组长出具欠条证明为证,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任店镇所属村民小组没有及时支付打井款,已属违约。因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所属村民小组现在既无组长,也无独立的财产,原告娄和堂已经不能通过村民小组行使自己权利,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应当承担本属于村民小组权利义务。故原告娄和堂要求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支付上述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承担违约方式,现原告娄和堂要求被告任店镇寺西村委支付利息,故应从原告娄和堂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到付清欠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娄和堂打井款13260元;并按照国家同类同期银行利率计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叶县任店镇寺西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朱德星
人民陪审员  朱跃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