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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喜真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刚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喜真,女。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刚,男。 委托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喜真因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喜真,女。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刚,男。
委托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喜真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刚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喜真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宏典、被上诉人杨俊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军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5650元,退还上诉人宋喜真。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