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喜真,女。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刚,男。 委托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喜真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刚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喜真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宏典、被上诉人杨俊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军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5650元,退还上诉人宋喜真。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