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民,男。 委托代理人苏明德,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志国,男。 委托代理人陈保民,系鄢陵北方热电化工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洪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志明,男。 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培民因与被上诉人贾志国、潘洪记、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培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明德、被上诉人贾志国的委托代理人陈保民、被上诉人夏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