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增力(别名苏小力),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涡北镇冯桥行政村冯桥124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增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增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5月8日(农历4月1日)至2006年3月6日,被告人刘增力分别伙同王海明、李洪振、刘伟、吴长海(均已判刑)等人,采取拦截或持刀手段,多次抢劫梁玉荣、栾影、郭文成、宋红福等人财物,价值约20402.25元。 1、2005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李洪振、刘伟(三人已判刑)骑两辆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董楼南地东西路上,拦截梁玉荣、栾影母女俩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0余元、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 2、2005年8月11日傍晚,被告人刘增力伙同李洪振、刘伟、刘玉赞(已判刑)预谋后,驾驶刘伟的三轮摩托车至柘城县城,由李洪振以租车到鹿邑县杨湖口乡为由,欺骗郭文成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去贾滩南北小柏油路口时,四人对郭文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8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920元)和手机一部。 3、2005年8月18日(农历7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三人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新靶场西北,拦截宋红福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余元及上衣一件。 4、2005年5月8日(农历4月1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骑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张小寨去茅草胡方向的路上,拦截宋列礼进行抢劫,抢走现金90多元、帝豪烟四盒、书四本、帆布包、罗镜、鲁班尺各一个。 5、2006年2月18日(农历1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高集车站北,拦截董绍军进行抢劫,持刀抢走现金842元,并用刀子将董绍军的自行车前轮胎扎破,气门芯拔掉。 6、2006年3月6日(农历2月7日)晚20时许,贺超(刑拘在逃)搭乘公交汽车到柘城县城,以租车去鹿邑县杨湖口乡秦楼村为由,骗魏全良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乡河西张村西北拐弯处时,伙同被告人刘增力和李洪振、刘伟、刘玉赞对魏全良进行抢劫,抢走现金2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560元)等物品。 7、2006年2月17日(农历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王洪州(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完楼村东的南北路上,拦截杨万祥进行抢劫,因杨万祥未带钱,遂对杨万祥进行殴打。后又向东走到完楼村东北原明槐贡酒厂南路上,拦截李小路和吴庆芝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7元、波导手机两部(价值246元)。 8、2005年12月23日(农历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洪州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涡河大堤南岸土路处,拦截王臣民和宋莲英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4257.25元、天时达彩屏手机一部(价值27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增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增力辩称,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李洪振、刘伟(三人已判刑)骑两辆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董楼南地东西路上,拦截梁玉荣、栾影母女俩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0余元、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和辩解,我没有参与过抢劫,但是我与吴长海、王海明、王洪洲、刘玉瓒和刘伟都认识。 2.被害人梁玉荣陈述,2005年农历八月初四那天,我和小女儿栾影到玄武赶会回来。大概中午12点,到董楼南地时,我看到有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撵上我们,他们在车上首先把我女儿栾影的项链抢走,然后,他们下车抢走我的耳环及我女儿栾影的一个戒指。我们被抢走的项链、戒指、耳环价值1400元左右,他们还从我身上翻走100多元钱现金。 3.被害人栾影陈述,2005年农历初四,我和我妈梁玉荣去玄武去赶会回来,上午十二点多钟,我和我妈刚向东拐大概二十米左右,从后面追来两辆摩托车,上面坐着四个人,其中两个坐摩托车的人从摩托车上下来,一个人伸手把我脖子上带的项链拽了下来,另外一个人拽俺妈的耳环,我把裤子兜里的手机扔进玉米地里,走到俺妈跟前,那个人把俺妈身上的100多块钱翻走了。之后,那四个人就骑上摩托车向西沿原路返回了。我被抢走的项链、戒指和俺妈的耳环值1400元左右。 4.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5年农历七、八月的一天上午12点钟,我和刘伟、苏小力、李红振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窜到鹿邑县玄武镇南边小柏油路上碰见母女俩,我们四人就撵了上去,刘伟拽住了那女孩的金耳坠说“把耳坠子摘下来”,那妇女一看事不对,就说“你别拽,让她自己解下来”。于是那女孩不情愿的把耳坠解下来交给了刘伟。接着刘伟又说“把项链也摘掉把”,于是那女孩把金项链也摘下交给了刘伟,之后,苏小力又从妇女身上搜出100多元现金装在自己兜里,然后,我们就沿小柏油路正南回去了。第二天上午,刘伟、苏小力两人到县城将金耳坠、金项链卖了。 5.同案犯李洪振证言,200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和刘伟、王海明、苏小力我们四个骑两辆摩托车到鹿邑县玄武镇南边往东再往南拐的一个小柏油路上,我们四个骑摩托车撵上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和与她一起的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哩,王海明和苏小力下摩托车抢的她俩,抢的有衣服耳环,一个金项链,还有现金一百多元,项链和耳环第二天我们四个一块卖了,钱平分了,抢得现金当时吃饭、加摩托车油花了。 6.同案犯刘伟证言,2005年有玉米棵子时的一天中午,我和李红振、王海明、苏小力骑两辆摩托车到鹿邑县玄武镇东南的一个村南的路上抢了两个女的(一个二十多岁,一个五十多岁),抢了一副耳环,一个戒指,一个金项链。第二天俺四个到鹿邑县城街上卖了,钱平分了。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 8.户籍证明。 二、2005年8月11日傍晚,被告人刘增力伙同李洪振、刘伟、刘玉赞(已判刑)预谋后,驾驶刘伟的三轮摩托车至柘城县城,由李洪振以租车到鹿邑县杨湖口乡为由,欺骗郭文成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去贾滩南北小柏油路口时,四人对郭文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8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920元)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我记得那天不是在刘伟家就是在刘伟家北地卖小菜的店里喝过酒,其中喝酒的人我只能确定有刘伟。我当时喝醉了,只记得刘伟说借骑我的摩托车到一个地方要轮胎,他先送我回家,其他的事情我就记不得了。 2.被害人郭文成陈述,2005年农历七月初七晚上8点40分,我开着电三轮正在柘城县东关红绿灯附近等人,有一个约30来岁的高个年轻人要租我的电三轮到杨湖口东边二三里地处,并以20元给我讲好了价格,于是我就拉着他往杨湖口方向去了。当走到离杨湖口乡还有十来里路的杨湖口集时,从后面跟上来一辆摩托三轮,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两个高个,一个矮个)走到我跟前二话不说就开始摔我。之后,又把我推到路东沟里,那三个人就用皮带朝我头上、脸上打去,又用脚朝我身上乱跺,他们打罢我,又把我的上衣脱下拿走,并把我装在裤兜里的80元钱也掏走了。他们三人从沟里上去后,其中一个人开着他们的三轮车也正南走了,另两个人坐上我的三轮,由租我车的那个高个黑胖子开着我的三轮也正南走了。当时我的手机放在我电三轮前挂着的帆布袋里了,他们抢走我的电三轮时,把手机也带走了。 3.同案犯李洪振证言,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刘伟、刘玉赞、苏小力商量上柘城骗回来一辆三轮车,然后把车给他抢走,随后,俺四个商量由我下去以坐三轮到鹿邑县杨湖口东边的名义骗一辆开三轮摩托车拉客的、这个开三轮摩托车的拉着我往杨湖口去,刘伟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带着苏小力和刘玉赞在后面跟着。到我们事先商量好的抢劫地点鹿柘公路去贾滩的一小柏油路口,三轮摩托车司机停车了。这时,刘伟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带着苏小力和刘玉赞也到哪了。苏小力和刘玉赞下来就拦着这个男子,我把这个男子三轮车开走,他们随即就开着三轮摩托车跑了,后来,他三个给我说从这个男哩身上抢走的还有钱,后来,抢的这辆三轮摩托车俺四个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了。卖的钱俺四个平分了。 4.同案犯刘伟证言,2005年大概是八月份,我开着我的三轮摩托车带着李红振、苏小力、刘玉赞到柘城县东关红绿灯处,让李红振从我三轮车上下来租一辆三轮车去鹿邑县城,我开着三轮车在后面跟着,走到杨湖口西边秦楼桥上把三轮摩托车抢了回来,后来,把这辆摩托车按破烂卖给县城南关的一个收破烂的啦,我分了90块钱。 5.同案犯刘玉赞证言,2005年的一天晚上五六点钟,刘伟开着摩托车带着我、李红振、苏小力我们四个人一块到柘城。在八一宾馆附近,李红振租辆摩托车说是到杨湖口东边20元钱,然后,李红振坐车前面走,我们三个开着刘伟的车在后面跟着。走到杨湖口东边上贾滩走的路口时,李红振租的那辆三轮车停下来,我们也赶到,苏小力下来上前把那个司机推到路北沟半坡,随后,李红振把那辆摩托三轮车开着走了。当时苏小力还抢那名司机几块钱。 6.现场勘验笔录、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 三、2005年8月18日(农历7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三人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新靶场西北,拦截宋红福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余元及上衣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抢劫。 2.被害人宋红福陈述,2005年8月18日晚8点钟左右我从县城干泥业活骑自行车从鹿柘公路往西走,走到新靶场西北角柏油路路北时,有两辆大驾摩托车(天黑看不清颜色)四个人在路北边站着,其中一个人问我有钱没有,我就把钱掏出来给他了,那个人把我的兜子翻了一遍,也没找到手机,就把我的上衣也脱掉了。他们就骑摩托车正东走了,我就骑自行车回家了 3.同案犯吴长海证言,2005年一天晚上,王占东、王海明、小力、我骑着摩托车在靶场西边那路口上玩,有一个五十岁左右的老头从城里回来往土路上拐,我拽住他的车子抢他,他也没敢动,把钱掏出来给谁了,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多少钱,我就把他的上衣脱掉我穿了。我脱他的是灰色的褂子。 4.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5年可能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苏小力、吴长海、王占东我们四人在新建靶场那一片抢了一个干泥水匠的男子,抢走十几块钱,然后我们四个就正东走了,这个男子骑着一辆自行车也正西走了。 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 四、2005年5月8日(农历4月1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骑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张小寨去茅草胡方向的路上,拦截宋列礼进行抢劫,抢走现金90多元、帝豪烟四盒、书四本、帆布包、罗镜、鲁班尺各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抢劫,我不知道。 2.被害人宋列礼陈述,2005年5月8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我从县城买东西回家,路过涡北镇张小寨村西头,两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上前拦着我,其中一个人右手拿把匕首拦住我说“别走”,随即另外一个年轻人也过来。我就往麦地里跑,他们两把我自行车上挂的帆布包抢走了。包里有4盒帝豪烟,4本书,还有一个看宅基地的罗镜,一个鲁班尺,还有90元钱。 3.同案犯王海明证言,05年5月左右的夜里有七点左右,我骑着黑色大驾摩托车带着苏小力在涡北镇张小寨村西头的土路上抢了一位50多岁的老头,苏小力在追这个老头时。老头吓得把自行车丢在路边上了,自行车上挂个帆布包,包里有四盒帝豪烟和几本书和万年历,我们把烟分了,苏小力把包里的书拿走了,我俩骑摩托车上鹿柘公路往东走了。 4.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 五、2006年2月18日(农历1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高集车站北,拦截董绍军进行抢劫,持刀抢走现金842元,并用刀子将董绍军的自行车前轮胎扎破,气门芯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过抢劫,我不知道。 2.被害人董绍军陈述,2006年2月18日中午12点在高集街车站北一华里处被四个年轻人抢劫的,抢走了我卖玉米的842元钱,然后,我的自行车前后胎被他们扎破了,气门芯被他们拔掉了。一个手里拿着匕首,拿刀子那个人用手抓住我的衣领子说“别走,把钱拿回来,不拿出来我毁了你”,然后,用匕首对着我的脖子,我就把钱掏了出来交给了拿匕首的那个人,然后,他们四个骑两辆摩托车走俺村南头东西路正西上柏油路正北跑了,后来我就去派出所报案了。 3.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吴长海、王占东、李红振我们骑两辆摩托车到高集车站北边(杨湖口辖区边界南边)抢一个四五十岁的骑自行车的老头,抢的是现金,钱平分了,每人分一二百元钱。 4.同案犯王占东证言: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吴长海。王海明、苏小力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走到高集北大约一华里的地方拦住一个骑小架自行车的男的,吴长海从那男人身上把钱掏出来,吴长海并把小架自行车前胎的气门芯拔掉。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 六、2006年3月6日(农历2月7日)晚20时许,贺超(刑拘在逃)搭公交汽车到柘城县城,以租车去鹿邑县杨湖口乡秦楼村为由,骗魏全良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乡河西张村西北拐弯处时,伙同犯罪嫌疑人刘增力、李洪振(已判刑)、刘伟(已判刑)、刘玉赞(已判刑)对魏全良进行抢劫,抢走现金2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56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那段时间王海明、吴长海经常让我和他们一起去要账,每次都是我骑摩托车带着他们去,到了地方我就在别处等着他们,当初公安局抓我,我逃跑是因为我害怕。 2.被害人魏全良陈述,2006年3月6日晚上大概8点左右,我在柘城县客运站等拉人,有一个20岁左右的青年人租我的三轮车到鹿邑县杨湖口秦楼村,于是我拉他到杨湖口乡秦楼村南边正北的柏油路口,那个青年人让我停下等一会。当时,我看见有两辆两轮摩托车,有人在那说话。从我车后面过来一个人往我左边脸上打了一棍,当时租我车的那个人站那也没吭气,打我的人就说“钱掏出来”。我很害怕,就从裤兜里掏出20块钱给打我的那个人了。我给过钱之后,又过来两人用拳头和脚乱打我,我就往东边麦地里跑,有三个人就在后面撵我。那三个人撵上我了,他们就搜我的身,从我身上搜走红旗渠烟一盒、电话本,还有腰带给我弄走了。我的三轮车他们开着顺着柏油路正东走了。我被抢的摩托车是红色巴山牌老年三轮摩托车,没有牌照。 3.同案犯李洪振证言,200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八点多时,贺超在柘城给苏小力打电话,说他马上坐三轮摩托车就回去了,并让我们在上一次抢劫的那个路上等着,我和苏小力、刘伟、刘玉赞当时就从刘伟家老岳父家去了。我们刚到哪有十来分钟,贺超就坐着三轮车到了,我们五个就把三轮车给抢走了,还打了他,并从他身上抢走的还有钱等物品。车由刘玉赞开走了。当天夜里由刘玉赞和志超把车卖了,钱我们五个平分了,每人分一百元钱。 4.同案犯刘伟证言,2006年阴历二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贺超一个人到柘城,从柘城租一辆三轮摩托车回鹿邑,贺超给我打电话,我和李洪振、刘玉赞、苏小力四个人在鹿柘公路与一个小柏油路的交叉口等着,把那个男的三轮摩托车抢过来,卖给鹿邑县城东关赛潮皮鞋厂东北角一个村庄,是贺超和刘玉赞去村里卖的,我们每人分一百块钱。 5.同案犯刘玉赞证言,2006年老子庙会刚开始没几天的一天下午,X超到柘城先去寻找目标,我们几个人在家等着。到了晚上7、8点钟,X超打来电话说目标找好啦,正在返回,随后,刘伟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苏增力,李红振骑车带着他妻子(送到付桥李红振让妻子搭车回家)。他们三个骑两辆摩托车先去,我骑车带着我妻子和刘伟的女儿把他们两个先送回家,然后,我又骑摩托车过去,在去贾滩的路上前刘庄附近,见他们四个人已经把三轮车弄到手啦(是一辆红色老年电动助力车,电动车带蓝帆布棚)。他们几个人让我骑老年助力车先走,我便骑车从任堂绕道刘伟家,他们四个人已经回来啦。当天晚上我们五个把棚卸掉,把车开到鹿邑东关皮鞋厂北边的那个村的一家,把车卖掉,当时说的是600元,结果那家只给了400元,事后,我分得八九十元钱。 6.勘查笔录、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 七、2006年2月17日(农历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已判刑)、王海明(已判刑)、王占东(已判刑)、王洪州(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完楼村东的南北路上,拦截杨万祥进行抢劫,由于杨万祥未带钱,对杨万祥进行殴打后没有得逞。后又向东走到完楼村东北原明槐贡酒厂南路上,拦截李小路和吴庆芝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7元、波导手机两部(价值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 2.被害人杨万祥陈述,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下午6点30分左右,我路过我村庄东头一华里的南北路上,我发现从东北角处鸡场院里出来两辆摩托车,四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就跺我,把我跺倒,搜我的兜掏钱,由于我没带钱,他们没掏出我的钱,随后,他们又踢我两脚,打我两拳,骑摩托车正东走了。我看见他们四人又拦截我村的李小路夫妻。 3.被害人李小路陈述,2006年2月17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和我妻子吴庆芝各骑一辆自行车从我岳父家回来,行至鸡场(原明槐酒厂)南边一百多米处的东西路上,从对面来两辆摩托车停在我跟前。摩托车上有一辆坐三个人,另一辆坐两个人,共五个人,其中一个高个男子手持刀子问我“有钱吗?”我说“我身上有两块钱给你”,那个高个男子就接着了钱。我爱人身上的五元钱也掏给他了。接着他们五个人就同时搜我和吴庆芝的身。搜出两部手机后,那个高个跺我两脚,就骑着摩托向东走了。 4.被害人吴庆芝陈述,2006年2月17日傍晚5:30左右,我和俺丈夫李小路各骑一辆自行车途径俺庄东北角猪场(原明槐贡酒厂)南大门西边有五十米远处,我见有一群人在麦地里,这时,前面的那群人有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迎面向我们猛跑过来,又从西边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的两个人在我们面前停了下来,从西边摩托车上下来的高个人,一手拿着刀子,一手摸我身上的衣服。我把手机掏出来给他了,他又让我脱掉袄。这个高个人把我的袄用手摸一边,因为没有啥东西,扔麦地里了。他又摸我的裤子口袋,我赶紧掏出来仅有的五块钱零钱(都是一元纸币)给了他。他又拿着刀子搜俺丈夫的身,发现了我丈夫李小路的手机。这个高个人把手机掏走了,后来他们五个人骑上两辆摩托车往东沿猪场的墙根前往东正北走了。我们见他们走远了,我们俩都扔在地上的上衣穿上推着我们的自行车回家了。 5.同案犯吴长海的供述,2006年不记得啥时间了,那天下午5点多,王洪洲骑摩托车带着王占东,王海明骑我的摩托车。走到一个庄东看见一个老头背个白色的编制袋向东走,俺就撵上他,我和海明下来,海明搜出来四十元,这时候俺看见西边有一个男的,一个女的一人骑一辆车子往东来,俺几个就又过去,我从那个女的左边袖头里搜出来一部手机,然后,又到那个男的裤带上搜出来一部手机,我就上一边去了,具体他们搜出来啥东西,我不知道。然后,俺就正东走。手机回去我就给王海明了,钱也没分。 6.同案犯王占东证言,0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和洪州、海明、长海我们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行至涡北前李明槐酒厂附近的时候,天都黑了,我们模模糊糊的看到前面走哩有一个老头,海明下摩托车过去把老头按倒了,海明拐回来说没弄手哩啥东西。在海明正按那老头时,从我们后面又过来一男一女,我和长海、洪州又抢他们两部手机(这我已经交代过了),被抢的男的三十多岁,骑自行车,女哩也三十多岁,骑自行车。 2006年2月份我同吴长海、王洪洲、苏小力在原明槐贡酒厂参加抢劫一对夫妇每人一部手机。没有王海明,那时他去深圳打工还没回来。 7.同案犯王洪州证言,2006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天快黑时,我和王海明、王占东、苏小力骑摩托车到涡北镇明槐贡酒厂附近把摩托车放路上拦住一个老头,王占东和苏小力把这个老头推路边麦地里叫老头拿钱,老头说没钱,我们就走了。我们往前边又走了二十米远,见一男一女两个人,苏小力从那女的身上搜出一部手机,王海明从男的身上搜出一部手机,两个手机都是波导的,苏小力和王占东每人要一个。 8.证人吴志峰证言,证实王占东于2006年4月16号左右给其一部波导手机。 9.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 八、2005年12月23日(农历11月2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已判刑)、王海明(已判刑)、王洪州(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涡河大堤南岸土路处,拦截王臣民和宋莲英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4257.25元、天时达彩屏手机一部(价值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 2.被害人王臣民陈述,2005年12月23日上午9点多,我和妻子宋连英每人骑一辆自行车到玄武镇农业银行取我家到期的14000元折子,税后利息合计取出14257.25元。取款后,我随手装进上衣内袋一万元,余下的交给我妻子宋连英了。我们沿涡河南岸大堤土路回家,当走到玄武镇东1公里处时,后面有两辆摩托车,每辆坐两个男青年追上我们,我身上一万元和我妻子宋连英的钱都被抢走了。我今年五月份新买的天时达彩屏翻盖手机也被抢走了,买时价格550元。 3.被害人宋连英陈述,2005年12月23日,我和俺丈夫王臣民骑两辆自行车农行玄武营业所取钱,王臣民接到钱后,在营业厅内我替他把一捆钱(一万元,红色一百元面额的)从脖子上装在身上了,我把剩余的4250元钱装入我的羽绒服袄左边布袋里,然后我和王臣民每人骑一辆自行车往北走。到玄武集北头大桥南头沿涡河大堤往东走,我们俩在大堤上的时候,有四个男子在后面撵。他们把王臣民按倒在小路东边地里了,王臣民的钱这时已经被他们掏走了,这时过来一个人,他俩把我的袄撕烂了,左边布袋也撕掉了,里面的4000多元钱他们拿走了。他们四个人上了大堤,骑两辆摩托车又下了大堤往南边走了,我又见他们四人骑着摩托车进西王桥村了。 4.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5年那月份我记不清了,一个白天大概是中午一点左右,我跟吴长海、王洪洲、苏宗力我们四人在玄武镇铺仁药业南一里地河堤上抢了一男一女,抢走了一万三千块钱。手机给谁了,记不清了。 5.同案犯王洪州证言,2005农历11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小力、王海明、吴长海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在玄武铺仁药业南边一个窑厂西边,看到一男一女两人正东往窑厂走。王海明和吴长海二人骑摩托车过去拦住了他们,我和小力在他们西边一百米远的地方站着没动,那次他们具体抢多少钱,我不知道(由于离得远,抢劫具体情况我说不清)。抢过后我们正南走了。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增力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增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