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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冬,男,出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徐庄行政村徐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园区派出所抓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冬,男,出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徐庄行政村徐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园区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于2014年9月2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站,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及辩护人杨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9日4时许,在鹿邑县烟草宾馆洗浴部二楼休息大厅,被告人刘冬趁被害人赵华的妻子周红梅熟睡之机,将赵华的手牌从周红梅处偷走,打开其洗浴中心的储物柜,将其轿车钥匙盗走。随后,被告人刘冬将被害人赵华停放在烟草宾馆内停车场的黑色东风本田CRV车开走。于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冬将车开到安徽省淮北市梨园小区,发现车内有被害人赵华的购销合同,上有被害人的手机号码。被告人刘冬遂给被害人赵华发信息,威胁赵华拿钱赎车。被害人赵华报警后,鹿邑县公安局锁定被告人刘冬,后经鹿邑县公安局民警的劝说,被告人刘冬于2012年8月1日中午,将此车放在安徽省亳州市,鹿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将车开回,车内3件红酒,1件泸州老窖、1部三星触屏手机及4000元现金未追回。被盗车辆经鹿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8460元。
被告人刘冬辩称,车内只有800多元现金,红酒只有两件,没有泸州老窖酒,其他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犯盗窃罪没有异议。2.对盗窃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其妻子的的证言,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对红酒、白酒及手机应当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失主,挽回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冬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4时许,在鹿邑县烟草宾馆洗浴部二楼休息大厅,被告人刘冬趁被害人赵华的妻子周红梅熟睡之机,将赵华的手牌从周红梅处偷走,打开其洗浴中心的储物柜,将其轿车钥匙盗走。随后,被告人刘冬将被害人赵华停放在烟草宾馆内停车场的黑色东风本田CRV车开走。于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冬将车开到安徽省淮北市梨园小区,发现车内有被害人赵华的购销合同,上有被害人的手机号码。被告人刘冬遂给被害人赵华发信息,威胁赵华拿钱赎车。被害人赵华报警后,鹿邑县公安局锁定被告人刘冬,后经鹿邑县公安局民警的劝说,被告人刘冬于2012年8月1日中午,将此车放在安徽省亳州市,鹿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将车开回,车内3件红酒,1件泸州老窖、1部三星触屏手机及4000元现金未追回。被盗车辆经鹿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8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冬的供述与辩解,在2012年夏天(具体那一天记不清了)我从亳州来鹿邑县我老表那来牌,一直来到晚上,晚上吃饭时喝多了就让老表送我到了一个门朝西的洗浴中心,那个洗浴中心一进大门是一个大院子,洗浴部的门也是朝西。我是在二楼的大厅内休息的,在休息的位置前排有一个妇女带着小孩。这时我看到那个妇女的床头柜上边有两个手牌,一个蓝色一个红色,我知道蓝色的是男士手牌,我当时就想将她的手牌偷走看看手牌对应的储物柜里是否有钱,想拿走她的钱。过了一个小时后我看到这个妇女和小孩睡着了,我就拿走妇女的蓝色手牌走到一楼去开储物柜,打开储物柜后发现里面放了一个裤子和一个褂子,衣服兜里放了一百多元钱,还有一串钥匙,钥匙上有一把车钥匙。我就想把车开走,给他要点钱花花,就没有拿他的钱。我将车钥匙拔掉后我换过我自己的衣服后就将她的手牌随手扔了,我将我的手牌退过之后出了洗浴部的门就到院子里边,我一按车钥匙,发现停放在院内一辆头朝北顶着墙停放的黑色本田越野车的警报器亮灯了,我上车之后将车倒出停车位后开着车开到安徽省淮北市梨园小区内将车停到了小区,我查看车里,在主驾驶座位下边有一个女士橘黄色的挎包,包内有八百多元钱,还有一张十块的港币。有一个三星黑色的直板触摸屏手机,两三张银行卡,车内还有2、3件红酒,在车的副驾驶储物箱内我找到一份做酒生意的合同、车辆的行车证等文件,我看到合同上和车辆行车证上都是赵华的名字,我就认定这个车是赵华的。当时我就想我也没有路子卖车,我给他要点钱再把车给他。我就将包内的八百多元钱和手机拿走了。到了第二天上午我就使用车内的找到的三星触屏手机往他车内合同上赵华留的电话号码上发信息要钱。后来因为赵华报案了,刑警队的人找我找到俺赵村大队里了,我害怕了,我就将车停到了去古井的路上的张集卫生院院里边。然后打电话告诉你们刑警大队的郑秀峰让他去取车。包里面的钱我花了,酒我也喝了,那部手机我在淮北市一马路移动公司旁边的地摊上卖了,卖了一百五十块钱,其他东西都放到车上还给人家了。
2.被害人赵华的陈述,2012年7月18日晚,我开着我的本田CRV带着我的妻子和我的孩子一起去鹿邑县烟草宾馆,我们把车停在距离烟草宾馆很近的靠北边的那个车位上,就去烟草宾馆洗浴中心了,洗过澡后在二楼休息大厅找了两张床,一张靠着墙,我妻子和孩子睡在靠着墙的位置,我在旁边一张床睡着,我们把柜子的手牌放到我妻子的枕头底下,大概早晨六点多时起来拿手牌时少了一个手牌,然后问吧台收银员,我问“你有没有见10098这个手牌”她说“今天早晨五点半左右,一个服务员在柜门上发现了这个手牌,然后给吧台了”然后收银员把手牌给我了,我就拿着手牌去开柜门,我穿好衣服后,发现车的钥匙没有了,我就站一楼大厅看到车也没有了,我就报警了。
3.证人周xx的证言,证言内容与赵华一致。
4.证人韩xx的证言,2012年7月19日大概早上6点的时候,我在男更衣室收拾东西,当整理到1001至1062那间房间的时候会,在更衣室床上见到一个1098的储物柜的牌子,牌子上面盖了一个浴巾,捡到牌子后我就交到吧台了,当时是陈建伟在吧台值班。我就对陈建伟说我捡到了个1098的手牌,不知道是谁的。陈建伟让我先放在那里了。
5.证人范xx的证言,2012年7月22日下午大概13点50分左右,有一个年青人过来上6号窗口办理业务,他自称是学生,手里给他讲开户办理卡需要15元钱手续费,给他讲过之后,他把他本人身份证,开户申请书,然后我就给他办理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661609000609090。办好卡他就走了。
6.证人张x的证言2012年7月10号左右,我在鹿邑县飞跃网吧上网,当时打的夜市,第二天早上我走了,中午的时候我才发现身份证丢了,当时回去找了,也没有找到,就办了一张临时的,现在我一直在使用着。
7.证人张xx的证言,我听我父亲说刑警队的人去赵村乡问我父亲调查一个盗窃车辆的案件,当时拍的照片让我父亲认照片上的男子是否是刘冬,怀疑是刘冬真的偷人家的机动车了,银行内的监控录像截图,我认识,这个照片上的男子像是刘冬。
8.证人张xx的证言,在2012年夏天的时候,郑秀峰队长来到赵村乡徐庄找到我,让我看了一张从监控视频截取的照片,上边的男子我一看就是刘冬,然后郑秀峰队长就告诉我说可能是刘冬将别人的越野车偷走了,我就开始给他联系。两天之后我就联系上了刘冬,我给他打电话问他“你开别人的车了吗?”他说“是的,我当时给别人来牌的,身上的钱输光了,我叫人家的越野车开走了,想着给他要几个钱花花”我给他说“这是违法的,你赶紧把人家的车还给人家去投案”。我还把郑秀峰队长的手机号交给了刘冬,他后来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将车停到了亳州张集的乡镇医院前院的东南角了,车钥匙放在轮胎附近了,而且他也给郑秀峰说过车的位置了,之后我听郑秀峰队长说他当天就带着车主去找到了刘冬偷的越野车并且开走了。
9.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盗车价值人民币138460元。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11.情况说明、车辆信息、烟草宾馆桑拿部2012年7月19日的登记信息。
12.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办理银行卡信息:用张帅的身份证办的卡。及照片、手机短信记录。
13.刘冬、陈晴、张帅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冬当庭自愿认罪,且赃车已退还,对被告人刘冬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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