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22时许,米露和郭靖、袁志魁、郭帅帅等人开车到鹿邑县东关爱尚钱柜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米露和郭靖、袁志魁、郭帅帅等人从爱尚钱柜出来,被告人刘某伙同白世豪、吴鹏博、张齐飞、卢福磊(4人另案处理)等人无故用刀将米露、郭帅帅和袁志魁砍伤,将米露和郭帅帅的轿车玻璃砸坏。经鉴定,米露和郭帅帅的伤情属轻微伤,袁志魁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民事已赔偿人民币39000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法庭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22时许,米露和郭靖、袁志魁、郭帅帅等人开车到鹿邑县东关爱尚钱柜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米露和郭靖、袁志魁、郭帅帅等人从爱尚钱柜出来,被告人刘某伙同白世豪、吴鹏博、张齐飞、卢福磊(4人另案处理)等人无故用刀将米露、郭帅帅和袁志魁砍伤,将米露和郭帅帅的轿车玻璃砸坏。经鉴定,米露和郭帅帅的伤情属轻微伤,袁志魁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民事已赔偿人民币39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那天晚上我和朋友在一起玩,我的朋友孬蛋接到一个电话说,我弟弟刘攀在钱柜和别人打架,别人用刀架在他脖子上。之后,我们就开一辆五菱面包车去了钱柜。我找到刘攀,看到卢福磊正缠着对方一个人不让走,过了一会,过来两辆越野车,下来两个人,和卢福磊吵了起来,接着就打了起来,和卢福磊一开的人就围上去打了起来,当时现场打的乱,也不知道咋打的,我上去用拳头打的,也不知道对方是谁,我弟弟也上去打,我就一把捞着他,这时我看到有几个人用砖头砸对方的车,我就让他们赶紧走,我们也坐上车走了。 2.被害人袁志魁陈述,2014年5月13日晚上,我和米露、郭帅帅、郭靖等人去爱尚钱柜唱歌,期间,郭帅帅开车送一个朋友回去,过了十几分钟,郭帅帅打电话让我们下去,说有人要砸我们的车。我们下去后,看到郭帅帅和五六个人,我就问那几个人,为啥要砸我们的车,其中一个人说没事,他们喝多了。我们就准备回去,米露去开他自已的车时,从一辆昌河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手里拿着匕首、砍刀,抓住米露就打,我和郭帅帅从车上下来,他们就过来四五个人抓着我就打,用砍刀砍我的头上和手上,之后他们就跑了。第二天,在医院我朋友来看我,说打我们的一群人中有个叫卢福磊的。 3.被害人米露陈述,我和袁志魁、郭帅、郭靖等人去爱尚钱柜唱歌,期间,郭帅帅开车送一个朋友回去,我们也准备回去,走到楼下,见到郭帅,他说有人要砸我们的车。我们就上前去理论,他们说他们喝多了。在我开自已的车时,从一辆昌河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手里拿着匕首、砍刀,抓住米露就打,我和郭帅帅从车上下来,他们就过来四五个人抓着我就打,用砍刀砍我的头上和手上,之后他们就跑了。第二天,在医院我朋友来看我,说打我们的一群人中有个叫卢福磊的。 4.被害人郭帅帅陈述,我和袁志魁、米露、郭靖等人去爱尚钱柜唱歌,期间,我开车送一个朋友回去,回来时有三四个人拿着棍棒在我的车一侧要砸我的车,我就赶紧加速往东走了。然后就给袁志魁打电话说有人要砸我的车,一会他打电话说那些人喝多了,让我回去。我就回到爱尚钱柜,刚走到门口就碰见要我车的那几个人,这时我那几个朋友也都下楼了,我们就上前问他们为啥要砸车,其中一个人说没事,他们喝多了,然后一个穿白色短袖的人和袁志魁纠缠着不让他走。过了有十多分钟,我们才走掉,准备开车离开,郭靖的车在前边走,我在后面跟着,当走到十字路口时,我就听到玻璃被砸的声音,我们回头一看是米露的车被砸了,我们就跑过去,刚下车,就有十几个人围过来打我们,他们打过我们后就走了。 5.证人吴xx证言,2014年5月13日晚上,我和卢福磊、张齐胜等人在吃饭时,张齐胜说他和另外一桌的人有矛盾,然后就出去了,回来时带回来一把砍刀,我和卢福磊就劝他,然后我们就个人就去杨园夜市找刘攀。我们和刘攀等人在一起吃饭时,秦宣丽给我打电话让我送她和她朋友去爱尚钱柜唱歌,我将她们送过去后,发现秦宣丽的手机忘到出租车上,回到地摊,我就把手机交给卢福磊,接着卢福磊说去钱柜找秦宣丽,过了一会卢福磊给打电话,让我去爱尚钱柜唱歌,我就去了。我到以后,看到卢福磊在门口等我,他让我叫和我们一起吃饭的人过来,说是要打架。过了一会,卢福磊将秦宣丽还有两个女孩送回去,这时和我们一起吃饭的人过来了,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卢福磊回来了,他就指着一辆白色丰田车,然后安排人拦下来,但没有拦住。又过了十几分钟,刚才那辆车和一辆灰色轿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后面跟着两个人,卢福磊对我们说先别动手,等我安排再打,他就上前和他们说话,对方的人就准备上车走,刚准备打开车门,卢福磊和我们几个人就冲上去打这三个人,我从地上拾一块砖头将对方一个穿白色短袖的人砸倒在地,我看到卢福磊用刀砍了这个人一刀,接着又跑到穿黑色短袖的人砍他肩部一刀,之后他走到那辆灰色轿车旁边用砍刀把车玻璃全部砸烂,又和他一个朋友把白色轿车的车玻璃砸烂。打架结束后,从南边过了一辆昌河车,刘某、刘攀等几个人坐车走了。我骑电动车走的。 6.证人张xx证言,那天晚上,我和吴鹏博、卢福磊、李玉成、我女朋友在万商京都路口吃饭时,李玉成因为和旁边一桌的人发生矛盾,我就到附近朋友处拿把砍刀,后来又没打成架。然后我们到杨园夜市见到刘攀等人,卢福磊说秦宣丽打电话说她在东关爱尚钱柜唱歌,有人欺负她,他先去看看,如果有事再打电话。过了有十多分钟,卢福磊打电话让我们都过去,到爱尚钱柜后,卢福磊交给我一把砍刀,我就别在腰上。过一会,秦宣丽和八九个人出来,卢福磊就过去坐上三轮将秦宣丽和另外两个女孩送走,他说一会就回来。这时,和秦宣丽一起出来的另外几个人开车走时,昆昆上前拦没拦住,这辆车往前方走了。后来卢福磊回来,我们准备走时,从西边过来十名男的,有一个手里拿着一把砍刀,问我们谁拦的车,没几分钟刚走的那辆车又回来了,卢福磊就上前解释,这时,昆昆对刘攀说,他给刘攀的哥刘某打电话了,他马上就带人过来。过了一会,刘某领着三四个人坐一辆面包车过来,给我们几个人每人发了一个口罩,接着不是昆昆就是刘攀掂着刀砍了对方其中一个人的头上,吴鹏博用砖头砸的,刘某他们几个用拳和脚打的,具体谁打的谁,我没看清。车玻璃时刘某带来的人砸的,这两个人我不认识。 7.证人白xx证言,2014年5月13日晚上12点多,我准备去东关网吧上网,走到爱尚钱柜对面时,碰见张乾坤、刘攀、张齐胜等人,张乾坤说有人拿刀指着刘攀了,一会要打架,然后给我一个口罩,这时刘攀的哥刘某带着几个人从一辆昌河车上下来,有个叫小强的手里拿着一把砍刀。这个时候对方的人在开车走时,张乾坤和刘攀拦着车,并动手打他们,刘某他们也过来打了起来,当时打的很乱,具体谁打谁了,我没看清。后来对方有个人跑到我跟前,我就用拳头打了他一拳。打架结束后,刘攀、张乾坤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动手将对方的车玻璃砸烂了,刘某就让我们都走了。 8.证人郭xx证言,我和米露、袁志魁、郭帅从爱尚钱柜唱歌出来,往停车的地方走时,米露说有人要砸我们的车,我们就和这几个人去理论,后来这几个人说喝多了,开玩笑的,然后我就以为没有什么事,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米露的弟弟打电话说米露被打了,现在在医院。 9.证人秦xx证言,我和金铭、黄俊等人吃过饭后到爱尚钱柜唱歌,当时我喝多了,我朋友就把我扶下楼,走到楼下,碰见卢福磊和他朋友,卢福磊就和金铭、黄俊我们一起回宿舍,走到宿舍楼下,卢福磊用免提接个电话,对方说:打死了,你再来收尸。我就不让卢福磊去打架,他不听,然后就走了。过了有半个小时,金铭接到她朋友的电话后,对我说她朋友的朋友被人砍伤了,是不是卢福磊他们打的,我就给卢福磊打电话,他说他砍了别人几刀,要去余姚。 10.证人肖xx证言,我和秦宣丽等人在东关爱尚钱柜唱歌,唱到11点多,我们就出来了,走到楼下,有个叫磊磊的人和我们一起坐三轮回宿舍,走到宿舍楼下,这个叫磊磊的人用免提接个电话,对方说打死了,别忘了过来收尸。他就把电话挂了。秦宣丽让他别打架,他就走了。我们快睡觉时,何森林用何宽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被人砍伤了,问我磊磊在哪。我就告诉了秦宣丽,她和磊磊打过电话后对我说,磊磊说他去余姚了,他砍伤人了。第二天我去医院见到何卫东,被打的人问我那几个人是谁,我就说时秦宣丽的朋友,一个叫吴鹏博、一个叫卢福磊。 11.证人黄xx证言,卢福磊送我和肖金铭、秦宣丽到东关爱尚钱柜后,他就走了,我们三个在不同房间唱歌。过了十分钟,肖金铭过来说她那边出事了,让我和她一块走,在楼下碰见卢福磊,我们四个人一起回的宿舍,卢福磊接个电话就走了。过了半个小时,何宽的一个朋友给肖金铭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被卢福磊砍了。 12.证人刘xx证言,大鹏将我的五菱荣光汽车借走后,大概有三个小时左右,他把车给我送回来,说他借车是为了他兄弟的车,把别人车砸了,把别人打了。 13.证人张xx证言,米露的车玻璃损坏是在我这里修的,一共花了240元。 14.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情况的记录。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袁志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帅帅、米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6.协议书、撤诉书,经调解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袁志魁、郭帅帅、米露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9000元。 17.在逃人员信息表,同案犯卢福磊现在追逃中。 18.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91年3月22日,籍贯为河南省鹿邑县以及刘某无犯罪前科。 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当庭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