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17号 原告常鹏伟,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凡,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鹏伟诉被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鹏伟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鹏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