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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6-10-23 22:14:59 ——1996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蔡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6-10-23 22:14:59


        
    ——1996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蔡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座谈,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派人到江苏、上海两地进行调查,听取地方、部队有关部门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1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人民防  空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人民防空建设。”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以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兴建人防工程,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由投资者管理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有的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适当组织防空演习,提高群众的防空袭能力。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 
    三、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有的委员提出,重要的经济目标概念不清楚,对此应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四、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定额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些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人防工程建设由两个部门负责,二者的职责又没划分清楚,容易造成职能交叉,建议明确由人防部门负责这项工作;也有些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人防工程既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也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地下室,而地下室与地上建筑又属同一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是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由人防部门统一管理,也会对城市建设工作带来影响,建议这一条规定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必须达到的标准,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可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五、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对于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没有法定标准,单纯地实行部门审批制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可以担负抢险救灾任务。”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群众防空组织应在平时与防汛、防震部门密切配合,多担负一些抢险救灾任务。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七、草案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对违反本法规定,向人防设施内排污、在人防设施内存放危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意见,在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增加了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和“在人民防空设施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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