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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4-5-29 20:28:03 (1984年5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4-5-29 20:28:03


 
       
    (1984年5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代表们认为,这个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兵役工作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加强武装力量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两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基本上同意这个“修改草案”,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修改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期间,不得征集。”文字表述不够清楚,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二、有些代表提出在修改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士兵退出现役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本人不适合服现役或者因家庭缺乏劳动力有特殊困难的,应批准退出现役。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士兵服现役期满,应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三、有的代表提出,修改草案第五十三条“……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的规定不确切,因为不论是否安排工作都要发残废抚恤金,只是对不能安排工作的多发一些。因此,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有的代表提出,修改草案第六十一条对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的,只规定由基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兵役义务,不够有力。建议修改为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因此,将本款中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履行兵役义务,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要保证执行。”修改为:“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删去“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要保证执行”的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修改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198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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