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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皖,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刚,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债转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