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鉴定结论书上发动机号为16091115550,保险单上发动机号为1609115550,而鉴定结论书上的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保单上一致,原审法院认定鉴定结论书上发动机号多写一个“1”,系笔误所致,并无不当。办

本院认为,鉴定结论书上发动机号为16091115550,保险单上发动机号为1609115550,而鉴定结论书上的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保单上一致,原审法院认定鉴定结论书上发动机号多写一个“1”,系笔误所致,并无不当。办案交警队委托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车损鉴定,上诉人人险新乡分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和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涉案鉴定结论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人险新乡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对凯捷公司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且一审法院已明确人险新乡分公司在赔付后,向侵权第三方行使的追偿权。故,上诉人人险新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拆检费不属正规发票,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范畴,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凯捷公司承担,亦无不当。故,上诉人凯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胡永平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