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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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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建、程远民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新建,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 被告人程远民(又名程奋追),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新建、程远

(2014)西少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新建,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

被告人程远民(又名程奋追),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新建程远民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新建、程远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7月份至今,西华县箕子台办事处程庄村十组居民贾新建、程远民二人,以西华县明诚苑小区和现代城小区住宅占的是本生产组土地为由,长期以威胁、要挟等强迫手段禁止明诚苑小区和现代城小区王某某、冯某某等多名业主自己和其他搬运人员从事装饰材料的搬运工作,垄断搬运生意,并强行收取高额费用,涉案金额三万余元,社会影响极坏。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新建、程远民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新建、程远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是二被告人认为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外地的人来这干活,他们就没有收入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至今,西华县箕子台办事处程庄村十组居民贾新建、程远民二人,以西华县明诚苑小区和现代城小区住宅占的是本生产组土地为由,长期以威胁、要挟等强迫手段,禁止明诚苑小区和现代城小区王某某、冯某某等多名业主自己和其他搬运人员从事装饰材料的搬运工作,垄断搬运生意,并强行收取高额费用,社会影响极坏。

被告人程奋追在案发后潜逃,于2014年5月26日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新建、程远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新建、程奋追供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凌某某、迟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证言书证:1、被告人贾新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被告人程远民户籍证明及被劳动教养证明及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新建、程远民以威胁方式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奋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新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程远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鹏志

审 判 员  董海军

代理审判员  李沐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