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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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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社卫医罚决字(2014)第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夏运法,男,61岁。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卫医罚决字(2014)第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夏运法,男,61岁。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卫医罚决字2014)第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社卫医罚决字(2014)第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